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源头管理,打造高水平、高素质专家队伍,更好发挥评审专家决策支撑作用,提高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4〕189号)要求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40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开展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复核主要面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 (以下统称入库专家),包括因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未通过、涉及投诉举报等情形被暂停抽取资格的入库专家。

二、核查清理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方面。

1. 评审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专家申报专业必须与所具备的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明一致或高度对应。“相关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所选的评审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3)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 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2)项、第(5)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 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

(1) 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2) 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以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学位信息为准;职称证书是指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高级职称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书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为准。)

(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 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回避单位包括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兼职单位,三年内担任过董事、监事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回避个人包括有利害(亲属)关系人员。)

(5)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评审专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中对应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评审专家专业类别方面。

评审专家的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

三、核查清理处理要求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下规定情形的,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报送省财政厅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1.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与供应商或其他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0.受到刑事处罚。

(二)入库专家需结合自身专业及所从事工作,根据专业分类目录选择相应的评审品目,评审品目最多不超过5个,其中服务类品目不得超过2个。对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不匹配的,评审品目选择超出5个或服务类品目选择超出2个的,财政部门将通知评审专家进行补正或调整其评审品目,补正或调整完成前,暂停其不匹配评审品目的被抽取权限。

(三)对在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核查清理流程和时间

此次核查清理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采取专家自查加财政部门核查方式进行。在入库专家自查同时,财政部门组织专人按照核查清理范围和工作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入库专家信息,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及核查清理时间:2024年910日—9月20。库内专家根据核查清理工作重点,自行通过个人账号及密码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修改完善个人信息、补正调整相应评审品目后,财政部门再复核确认。省市两级财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通知本区域内不符合要求的入库专家。其中,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核查并通知主评审区域在本市的专家(即在本区域内进行初审并入库的专家),省财政厅负责核查并通知主评审区域为省本级的专家(即在省级进行初审并入库的专家)。核查期间,原入库专家仍具有抽取资格,评审专家库可正常抽取运转。

(二)补充完善时间:2024年910日—1130因不符合核查清理要求被通知修改完善个人信息、补正调整相应评审品目的入库专家,登录“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无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资料审核),根据通知信息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同时补充提交《单位推荐确认函(附件)1130日前提交系统审核确认。逾期未提交的,将停止其评审专家抽取资格。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以此次核查清理规范为契机,在全省打造评审专家能进能出的动态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评审专家核查清理等系列工作,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队伍。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专家入库源头把关,加大执业行为动态监督,着力打造品行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家队伍,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精选骨干力量组织核查清理,务必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把关确认,通知专家时应当明确全部需补充完善情形,确保在9月20日前高质量完成本区域入库专家信息核实工作,并于9月23日前将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相关典型案例请一并报送(电子邮箱:fjzfcg@sina.com)。

(三)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清理实效,对核查清理中遇到的专家咨询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答复工作,妥善处理专家合法合规诉求。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联系人:孙丽萍0591-87097430、肖益祥  0591-87097402。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 

 

 

创建时间:2024-11-0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