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电子化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展投诉方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财政局出台了《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泉州市财政局便开始探索政府采购投诉电子化办理模式,通过进驻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参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模式,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闽政通APP“泉服务”模块为载体,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办理流程。2023年底,福建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泉州市作为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试点城市,并对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研发端,开发政府采购在线电子化投诉模块。目前,在线电子化投诉模块已完成调试,并于5月中旬正式上线,上线后逐步对部分功能需求进行完善。为促进政府采购在线电子化投诉的规范化运作,泉州市财政局起草了《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管理规定》共五个方面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电子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电子化公示、政府采购调解、附则等。《管理规定》明确了电子化投诉的概念、提起途径和要求、处理程序、电子化公示和政府采购调解,同时,制定了采购投诉文书范本16份,供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参考使用。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

1.便利供应商提起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便利供应商接收法律文书。供应商可以通过系统接收《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保障供应商是否调解。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收监管部门调解,监管部门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调解工作。

4.保障撤回投诉的权利。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供应商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5.按规定投诉的义务。供应商在符合提起投诉条件的前提下,应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投诉书等投诉材料。

6.不得恶意投诉的义务。供应商提起投诉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管理规定》有效期2年,自202471日起施行。

 

附件: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创建时间:2024-11-08

《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