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S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E市节能工作综合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公开招标。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规定:“供应商近3年每有1项省级政府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每有1项市级政府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20分。类似项目:指政府委托相关节能低碳领域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业绩作为加分项,变相将业绩合同限定在政府采购领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较为常见,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材料,主要是为了供应商能更好地履约,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区域或行业以外的潜在供应商。本案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省级政府”“市级政府”项目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这种做法有碍于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

  设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其中的难点就是业绩既要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又要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和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同时,不得限定为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这就要求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梳理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商务需求,确保业绩评审因素充分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不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供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创建时间:2024-12-23

政采项目能要求“政府类业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