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已在忙碌与实干中结束,2025年已欣欣然开启。过去的一年,发生了许多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件,云锋小编总结关键词,一起回顾,一起展望——
合作创新采购
2024年年初,《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办法》)正式出台,在公开招标等七种采购方式之外,增设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从需求端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持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这一全新采购方式的出现,引起了行业内广泛关注。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创新办法》围绕创新产品从需求、研发到应用推广的一体化管理作了规范,体现了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量创新产品的方式“给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鼓励供应商参与研发活动“两给两共”的特点,有利于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资料:
关于《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小企业声明函
近年来,各地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但是在实践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投诉不断增加,且多数直指供应商声明函内容虚假,究其原因,可能是供应商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有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特定政策,对于什么是中小企业、什么情况下中小企业能够享受扶持政策、通过哪些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如果供应商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行业划分方面,一般情况下,企业会以主营业务确定其所属行业,进而划分并确定是属于大型、中型还是小微型企业,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则应以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来划分并确定企业类型,如果供应商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或招标文件,有可能会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企业类型划型错误。再比如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46号文明确规定,“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但是何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A公司(中小企业)和B公司(大企业)存在股东为同一人的情况,是否属于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这些专业性规定,有的供应商并不清楚,因此,有可能因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引起质疑和投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能够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利用政策优势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参考资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业绩设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业绩如何设置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设定“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时,不能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政策允许采购人设置“类似业绩”,允许作为评分因素,但又规定不能限定特定行业,“类似业绩”是否涉嫌特定行业的认定是难点,界限十分模糊微妙,难以清晰把握。
业内专家表示,设置类似业绩:一是货物采购项目应该特别指明类似业绩是投标人业绩还是投标产品业绩。二是一般设定近三年来的类似业绩,如果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距离采购项目的时间太长则可能达不到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意义。三是业绩分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以3分为宜,最好不超过5分,否则容易对中小企业或新生企业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遭到质疑或投诉。四是明确业绩证明材料名称。在一般情况下,货物、服务类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为基本要求,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则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五是明确“类似”的含义。实践中,建议可以直接将招标产品(货物或服务)的名称作为业绩的定语,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等;如果项目特殊或不便用名称加以描述,需要“同类产品业绩”表达的,应当对“同类”作出明确,如“园区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内容在工作中具有相同技术含量的特点,此时便可要求供应商(咨询机构)提供同类产品业绩,并对同类产品作出详细解释。
参考资料:
异常低价投标
2024年以来,异常低报价行为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在不少采购项目中,一些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出现异常低价投标的情形。不少业内专家表示,异常低报价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并有可能增加财政资金风险。专家认为,不合理的报价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对于异常低价投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在试点地区的推动下,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会进一步解决。
参考资料:
质疑和投诉
关于质疑和投诉的话题,依旧是政府采购市场的重点话题,涵盖各类难题,比如供应商连环复议与诉讼、无权进行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进行了质疑和投诉等。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依法必须是三家以上,甚至有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达到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不能中标或者成交的必然是绝大多数,而有的供应商为挽回败局,便通过质疑、投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权。
供应商在依法维权时,应讲究救济的策略与技巧,也要从自己身上找失误原因。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处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复议答复时,对主要事实与理由阐述清楚、说理充分,才能防范风险。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如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则能真正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参考资料:
中标无效后这些概念要厘清——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思考
框架协议采购
2022年3月1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旨在规范此类采购活动,并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文章结合采购实践,围绕框架协议采购十方面应用重点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从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指出了框架协议采购对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的作用与意义。2024年逐步落实中,对于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存在的一些问题。
参考资料: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串标陪标
串标陪标是一直以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近年来供应商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不少专家在探讨新形势下如何避免这类问题出现。
对于串标行为,专家建议,一方面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管理领域内采购项目前期方案征集工作,降低围标、串标风险。另一方面,建立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参数设置是否排他、是否存在指向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前,对产品参数、评标办法等进行公示,接受相关主体监督,优化产品参数设置及评标办法,将矛盾前置化解。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如推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业执法部门建立案件协同办理机制,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为让陪标行为无处遁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有专家建议,要加强对投标价格的分析。如果某些投标价格与市场上类似项目的价格相比过高或过低,且没有合理的解释,这可能是陪标的迹象。另外,要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排查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共同参与投标的情况。若发现在同一集团下的多家企业同时投标,或者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企业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应引起高度警惕。
评审因素
2024年以来,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投诉案例在本版刊发较多。如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因素内容设置有误,评审因素设置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等,从而导致项目被投诉。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才能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和科学。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能促进供应商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充分、健康竞争,推动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创建时间:2025-01-10
总结2024采购关键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