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业绩设置的问题一直争议不休。近日,记者收到一通电话咨询,咨询者围绕“商务部分是否可以要求业绩情况?业绩加分项设置10分是否合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商务部分只要求提供业绩情况是否合理?”等进行了提问。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以期能够拨开业绩争议的“迷雾”。

 

  商务部分可以要求业绩情况吗

  针对第一个问题,业内专家一致认为,商务部分是可以要求业绩情况的。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雍秦权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因此,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评分可以要求评审供应商的信誉、业绩和资质等相关因素。”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蒋雪娜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设置业绩情况时可以要求为类似业绩,但是不能限定为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业绩作为加分条款应注意什么?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严格限定业绩的分值范围,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设置具体业绩分值。”蒋雪娜说。

  那么,业绩加分项设置10分是否合理?大多数专家表示,设置分值暂时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判断。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告诉记者,“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业绩分值,但权重占比应该合理。业绩分值作为评价供应商在类似项目中的经验,评估其在当前项目履约能力的指标,在复杂项目中权重设置可以适当提高。”

  对此,蒋雪娜还补充道,“对于规范性的货物采购项目,由于对投标人技术水平要求不高,业绩分值不建议过高;对于复杂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业绩分值可以稍高,以考察供应商的经验和能力,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雍秦权表示,设置10分是否合理还需要结合是否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来认定。

 

  以“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合理吗

  对于“同类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这一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并不合理。

  “因为有些业绩不是供应商通过投标中标方式取得的。”佟克胜说。

  雍秦权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应当视为业务合同成立。采购人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并不违法,但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履行,评判业绩也应当结合其他材料进行认定。”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曹宇臣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表示,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建议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或验收报告等材料,因为仅有中标通知书不代表一定签订合同并实际履约。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业绩,要求不允许限制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可能并不是以招标形式委托给相关供应商,此类项目供应商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果在业绩要求中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可以备注,如不能提供,需说明理由。因此业绩证明材料应以要求提供合同为主要内容。”蒋雪娜表示。

 

  只要求提供“业绩情况”有失偏颇

  关于商务部分只要求提供业绩情况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佟克胜表示,“一般来说,价格分也属于商务部分,商务部分只要求业绩,可能不够全面。”

  对此,雍秦权也谈道,“对于部分业务,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于这类招标项目只要求业绩是不够的,需要对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因为常见的资质具有行政许可性质,通常有有效期。这意味着,即便此前有相关业绩,不代表目前的资质依然在有效期内,招标人不能仅审查业绩,也需要对投标人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审查。”

  此外,曹宇臣还提出,只要求业绩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他表示,该问题需考虑是否有其他和项目需求以及与履约质量相关的其他商务条件可作评审因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 郑杨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创建时间:2024-12-02

拨开业绩设置争议“迷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