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综述

  某单位采购“信息化设备一批”,总预算380余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有60项产品,其中专用家具(木制台桌)3套共4800元。家具基材要求为“实木颗粒板、甲醛释放量≤0.025mg/m³,应符合GB/T 3960-2021标准(注:实质性要求)”。七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响应,其中有六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H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采购结果公告后,H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引用标准错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之规定,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应当终止采购活动而未终止,损害其合法权益。

  调查核实情况: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实木颗粒板的甲醛释放量≤0.025mg/m³符合现行标准GB/T 39600-202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分级》相关标准要求,采购文件“QB/T 3960-2021”系书写错误。

 

  问题引出

  一是标准写错或误用是否必然影响采购质量、是否属于重大缺陷导致采购活动无法进行。二是标准写错是否损害了质疑人合法权益。三是供应商不符合所质疑项目的资格条件,其质疑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问题探讨

 

  针对上述案情问题,笔者从法律法规运用层面结合采购实践与大家做一探讨,诣在为采购界提供一些解决同类或类似问题的方法。

 

  一、关于标准写错或误用是否必然影响采购质量,是否属于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必然导致采购活动无法进行的问题。

  笔者认为,依法依规处理该项质疑案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来综合研判;要兼顾采购质效,避免刻板僵化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能简单采取“标准有错有误即废掉重招”的“一刀切”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国家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理解执行不能简单片面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来正确理解执行。

  一是质疑所涉实木颗粒板甲醛释放量指标符合现行标准GB/T 39600-2021《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分级》标准要求,评标、投标、履约和验收等均以采购文件的甲醛指标参数为准;因此虽然标准代码写错但不影响对笔误标准的理解执行,也不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六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参数要求,说明成交产品质量完全满足采购要求,不会影响采购质量、也不会损害采购人(国家)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是质疑所涉3套木制家具在整个项目中占比极小(仅占总预算价的千分之一点二),对项目整体履约质量影响极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采购人和成交商依法依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正确标准来履约,从而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错误执行国家标准等极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是责令整改。针对质疑所涉标准错误问题,采购人和成交商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纠正(整改),约定按GB/T 39600-2021标准履约交货和验收,因此不会导致采购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采购结果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需求所适用的标准名称或代码写错(或引用过期失效标准)等极轻微违规情形,如果相关参数指标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且无特定倾向性排他性的,那么这属于采购文件的细小缺陷,采购人和相关当事人只要及时整改并适用正确标准即是合法合规的,不会实质性影响采购活动开展。

 

  二、关于标准写错是否损害了质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是本项目没有要求供应商针对甲醛指标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来响应,供应商完全可以在技术应答表中复制式响应即可,不会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是本项目有六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该条参数指标要求,因此该参数指标没有特定倾向性、排他性,对所有供应商(包括质疑人)均公平公正的;并且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错误标准会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

  三是质疑人本身不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无论标准是否写错均不会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

  因此,错误的标准没有对质疑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关于供应商不具备资格条件,其提出质疑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问题。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H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表明其不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不是本项目供应商;故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质疑人,其提出质疑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针对此类问题,财政部第7758-3666153号咨询答复意见和“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做了明确解答。

 

  延伸思考

  一是我们在采购活动中要正确细化制订采购需求,精准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尽最大努力减少标准错写、误用情形,充分保证采购质量,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二是针对标准错写、误用情形,处理质疑投诉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处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要兼顾采购效率,又要注重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我们要区分开评标前、评审环节、采购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情况来依规处理。

  开评标前(投标截止前):发现采购需求标准引用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后再开展采购活动。

  评审环节:发现采购需求标准引用错误的,如果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自觉按正确标准的技术参数产品投标响应的,则表明能充分保证产品采购质量同时有竞争性,从提高采购质效角度可以继续进行,否则应当停止评审并终止采购活动。

  采购结束:发现采购需求标准引用错误的,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如果采购需求的技术或参数指标要求等是按正确标准的相关要求来细化制订的,仅仅是把对应的标准名称或代码等写错了,并且也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正确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原则上应当维持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若采购文件笼统规定为符合XX标准、或具体技术参数内容等不符合正确标准要求的,并且也没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自觉按正确的标准要求来响应的,则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作者:韦炬洲 毕常彬)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创建时间:2024-12-02

对“标准错误”质疑案的探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