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作为本行业的一名从业者,想谈一谈《办法》出台后的一些感受。
10年前,在国家政府机关简政放权、“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取消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的行政许可认定,代理机构数量大幅增长。2018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条件作出规范。今年《办法》的发布,加强了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往往是反映一个地区政府采购水平和质量的“晴雨表”,可以间接体现该地区政府管理和营商环境的优劣。对代理机构例行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提升代理机构行业整体的执业水平和质量,提升政府财政绩效,树立正面的政府形象,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站在从业者的角度,笔者认为,在《办法》没有发布之前,代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痛点主要在检查频次方面,代理机构被检查的频次没有固定的周期或预期,有些业务很多的代理机构多年未被抽检,有些只代理过少数项目的代理机构却被抽检,良好(至少是立志做好业务)的代理机构对那些不专业、业务水平不高却不被抽检到的代理机构抱有不平衡心理,认为监督检查工作的抽检范围与频次不公平。
对此,《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常值得期待。《办法》对代理机构在监督检查频次的相关规定方面,业务数量多的单位原则上一年一检,业务数量较多的单位原则上三年一检,《办法》还对特殊情况单位、新成立单位的检查频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按照多干多查、多错多查的原则确定检查频次,既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单位的检查频次,又避免了有些单位利用制度漏洞规避检查。从整体的检查频次上看,《办法》规定的频次比以往“三年一检”的惯例提高了很多,体现了财政监管部门以查促改,进一步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转型的初衷。
针对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及运用问题,《办法》虽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笔者希望财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前形成统一的操作指导意见,制定出适宜的、各层级统一的执行标准。比如达到什么性质、什么责任的情形需要给采购单位发函通告,建议不要因财政执法部门的地区或层级不同而标准不同。
最后,笔者希望,《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开展,为实现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这一目标保驾护航。
(作者:成凯 单位: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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