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 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 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泉州市政府采 购协会,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处理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泉州市 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

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电子化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展投诉方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是指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电子 化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的 提起和处理活动,实现投诉提出、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 达、信息公告等全流程电子化办公。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市财政局及试点县  (市、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等单位是系统的主 要使用主体,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四)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并 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电子化投诉、答复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 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电子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 政部门提起投诉。

(七)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登录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八)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通过提交《电子投诉书》(见附 1),并 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

电子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 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如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同 时提供相关供应商的上述信息;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以及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必要的 证明材料;

4.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5.提起投诉的日期。

  电子投诉书应当使用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确保电子文件的 法律效力和责任认定。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个人签章;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个人签章,并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九)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制作《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2)并上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 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CA 证书和电子签章,确保电子文件的 法律效力和责任认定。

 

(十)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94号)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系统根据投诉人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电子投诉书, 投诉人确认后将电子投诉书逐页加盖电子章下载至线下,由自然 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个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再按系统要求将投诉书内容全部整 合成一份完整PDF 版本上传至系统后发送。系统根据采购人所属 预算级次及区划自动将电子投诉书、证明材料发送至有管辖权的 财政部门。投诉人对电子投诉书是否发送成功自行承担相关责 任,电子投诉书发送成功后,系统送达记录载明的送达日期视为 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日期。

(十二)投诉人采用系统进行投诉的,视为投诉人同意财政

      部门通过系统电子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应文书,投诉人接收相应 文书的电子地址为系统的供应商账户,相应文书发送至供应商账 户的,视为已送达。财政部门已通过系统送达相应文书的,可以 不再通过传统书面方式送达。

 

(十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补正”, 上传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见附件 3)。

    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一次 性上传全部补正材料,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规定重新下载打 印电子投诉书签字盖章后通过系统上传并向财政部门发送。未按 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系 统中选择不予受理,上传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 理决定书》(见附件4)。

2.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  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 上传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5)。

3.投诉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上传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

 

 

 

 

4.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即为受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受 ",上传并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见   7 ) 

 

(十四)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上传《政府采 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见附件8)并选择受送达人,系统自动向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 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系统辅以短信进行提醒。

 

(十五)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 到《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相关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 )、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发 送至财政部门。

(十六)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暂停政 府采购活动,并上传《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见附件9), 系统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统辅以短信进行提醒。 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自然日)。

(十七)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恢复政府采购活动,并上传《恢 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见附件10),系统自动发送至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系统辅以短信进行提醒。采购人在暂停期限 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目 采购活动。

  

(十八)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1)通过系统  发送至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

 

(十九)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 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在系统内选择相应选项及计划所需时间, 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处理期限扣除告知书》(见 附件12)并推送给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系统辅以 短信进行提醒。

(二十)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取得的各方当事人提供 的证明材料,调查取证材料,质证会议记录,检验、检测、鉴定 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书,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材料应及时上传系统留档。

(二十一)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应当通过系统拟定《撤回投诉申请书》,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加 盖公章(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上传至系统后向财 政部门发送。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上传《终 止投诉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3)并发送至投诉人、被投诉人  及相关当事人,系统辅以短信进行提醒。

(二十二)电子投诉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投 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投 诉处理决定书等上传的文件落款日期与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不一 致的,发送时间以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为准,送达时间以系统确认的送达时间为准。

(二十三)投诉人故意通过电子化投诉系统12个月内三次 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 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

(二十四)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妥善保管福建省政 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 初始录入身份不实、用户名和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 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电子化公示

(二十五)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5个工作日内,财 政部门应当在系统选择已处理的投诉项目,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 内容,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见附件14)并向 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日期、公告 日期、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二十六)对故意通过电子化系统提起恶意、虚假投诉的供 应商,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系统,作 为评价相关当事人诚信情况的依据之一,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采购调解

(二十七)经分析研判,符合《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 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的通知》(泉财采〔2023) 260号)规定,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纠纷矛盾的,在征得投诉 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调解工作。

 

(二十八)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系统输入调解时间、调解地点 等信息,生成《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见附件15),发 送至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系统辅以短信进行提 醒。

 

(二十九)财政部门调解完成后,应在系统录入调解时间、 调解结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政府采购调解协议书》  (见附件16),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三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同 意调解或调解后未能达成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程序。 上述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第二部分“电子化投诉 的提起和处理”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相关 当事人。

 

五、附则

(三十一)投诉人仍然可以按照传统书面方式如现场提交、 邮寄等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采用传统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线下书面办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及时上传相关材料到系统。

      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投诉的,内容一致的 以财政部门最先收到的为准,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书面确认的 为准。对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十二)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原则上实现全流程电子档案   

 

(三十三)本规定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 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本规定所明示的投诉文书在期  满前通过系统发出的,不算过期。

(三十四)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 书可参照本规定制作的政府采购投诉文书范本(附件1-16)执 行,处理过程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三十五)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履行处理 本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职责。

(三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电子投诉书范本

2.授权委托书范本

3.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范本

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本(未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创建时间:2025-04-25

泉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管理规定(试行)